戶所公告內容

個資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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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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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團體、公司行號應檢視目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係於101年10月1日前非由當事人所提供者。如係於101年10月1日前蒐集之非由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於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依法處理或利用者,於處理或利用前,應依個資法第9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公告日期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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