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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新知

漁船作業員戶籍權益不可不知

一、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

       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

       業。

二、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

附件2-內政部函附件-宣導單.jpg

113年5月24日國籍法修正宣導
  • 增訂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 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 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為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2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 增訂有殊勳於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 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之規定。


詳細修正對照表:113年5月24日國籍法修正宣導照片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