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12.2.8訂定
一、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 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推動戶政 行政業務,展現親切便民之服務效能,特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 長與民有約規範」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方式:
(一)時間:每月第二週之週三辦理,倘無人申請者,則不予辦理;惟有特殊 情形者,得視主任公務處理情形直接約見。
(二)地點:本所主任室,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
(三)受理方式:
1.民眾於申請會見日期前5日前,以書面(如附表1)、電話、傳真、電子信 箱、網站線上預約或親自向本所預約登記(聯絡電話:24982059;傳真電 話:24985871;電子信箱:ntpc527@ntpc.gov.tw;網址: https://www.jinshan.ris.ca.ntpc.gov.tw/)。
2.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最多1案為原則。
3.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主任核准後 酌予增減。
4.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優先處理。
(四)約見通知:研考人員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場所(地址、交 通路線及位置圖示)、聯絡人及電話。
三、處理程序:
(一)研考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業務承辦人填具處理 表(如附表2),經簽核後送研考人員彙辦。
(二)「權涉本所之單純案件」,由研考人員先行聯繫相關之承辦人員瞭解案 情,協助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三)需安排由主任約見者,由研考人員簽請主任約見,於約見後將辦理情形 函復申請人。
四、約見後案件處理:
(一)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業務承辦人應於約見後7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 答復陳情人,並會知研考人員,俾利管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 應簽准展延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主任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研考人員負責追蹤管制工作。
五、本所主任與民有約案件,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惟仍應回復陳情人或通 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經判決或裁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二)陳情案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或判決
確定案件。
(三)案件已由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四)陳情內容係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陳情案已責由承辦單位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執行者。
(六)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七)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總計達3次以上,仍一再陳情 者。
(八)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九)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需跨機關協調者。
(十)非本所業務權責者。
六、本計畫奉主任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