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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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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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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內政部特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提供參考,該等案例亦均載於 司法院網站 提供查詢使用。

image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案例一覽表.pdf



公告日期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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