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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遷徙係事實行為,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人籍合一原則
戶所公告內容
《宣導》遷徙係事實行為,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人籍合一原則
標題
《宣導》遷徙係事實行為,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人籍合一原則
內容
依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
遷出原鄉(鎮、市、區)
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遷徙係事實行為,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未實際居住而不實申報者,將違反戶籍法第
76
條:
「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9
千元以下罰鍰
」。
公告日期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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