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所公告內容

【遷出登記】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標題
【遷出登記】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內容

一、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之事實辦理遷出登記,或於預定出境日前30日內辦理遷出登記之申請。

二、申請人

  1. 戶長或本人

  2. 受委託人

  3.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三、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

  2. 國民身分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

  3.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需提具另一方之同意書

  4. 應備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或港澳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指定或設立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 或於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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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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