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所公告內容

人人皆可通報或檢舉 疑似人口販運案件
標題
人人皆可通報或檢舉 疑似人口販運案件

內容

一、人口販運之定義: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不法手段: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二) 不法作為:

  1. 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2. 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 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4. 摘取他人器官。

二、人口販運之態樣: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除

三、請自行保管身分證件、護照、居留證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勿讓他人代為保管或扣留。

(防制人口販運)自行保管身分證件英文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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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